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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发表于:2014-07-03阅读:275次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政治哲学著作。它探讨的是政治权利的原理,它的主旨是为人民民主主权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它的问世,是时代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向前进步的产物。早就听说过《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一直到今天才有幸拜读,刚开始第一遍时晦涩难懂,卢梭的逻辑能力太强,有些推断完全不知所起,只能品读逻辑推断的结果。其中还有理解不到位的地方请老师指正。

    本书共四卷,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以递推的形式展开。 

     1.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

   (1)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首先通过对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的论述,来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这一观点。同时对最强者的权利的论述说明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的强力是不存在的,强力构不成权利,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

(2) 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的阻力超过个人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时,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

(3)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地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臣民。

(4)订立了契约后,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集体在接受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从而使享有权变成所以权,个人财产权也就得到保障。

  2. 第二卷论述了主权、法律、立法者和人民

   1)主权不是公意的运用,因而是不可转让的,更是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任何变更都会使普遍意志发生改变,这个是不合理的。主权体要一视同仁,要以人民的福祉为己任,并且有公共力量和至高强力的保证。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意永远公正,并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依。

   (2)由于契约的结果,人民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一种由社会的结合保障了权利代替了强力。由此主权权利虽然是完全绝对、完全神圣、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随意处置这种约定所留给自己的财富和自由;

   (3)在论生死权中,提出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在必要时就应该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

   (4)在论法律中,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它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应该是法律的创作者。

   (5)在论立法者中,认为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他的智慧,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 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

   (6)在论人民中,提出在立法之前需要探究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确立需要在风俗确立之前好法律。卢梭认为一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也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要在这两者之间求得一种对于国家的生存最为有利的比例,同时要为一个民族创制,除了使领土的面积和人口的数目之间存在着一个适当的比率外,还必须使人民享有富足与和平。

 3. 第三卷论述了政府和它的各种运作形式以及主权权威

   (1)在政府总论中,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

   2)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政府可以分为:国君制,民主制、贵族制和混合政府。卢梭分别讨论了这几种政府形式。并认为一个好的政府的标准是不存在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此也有不同的政府。而真正的民主制又从来就没有过。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这是违反自然秩序的 。

   3)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中,认为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国家解体的情况,也通过两种方式出现。一种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二是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力时,也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

   4)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5)召集全国会议使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法律才成为公意的正式表示进而维持主权权威。

   (6)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所以议员或者代表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根据契约主权者创立了政府。

   7 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人民创制政府,那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定期集会,防止政府篡权的好方法。

第四卷论述了公意和几种社会管理组织 

   1)公意是不可摧毁的,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需要通过投票和选举来表达,在主权的一切行为中,仅就投票这一项权利——这是任凭什么都不能剥夺于公民的权利。卢梭还讨论了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 

   2)在全书最后论公民宗教中,就其与社会能关系而论, 宗教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们要宽容宗教,如果他教导人民向善的话。

反思:

《社会契约论》是一部经典之作,提出了许多影响世界的观点,为资产阶级建立资产阶级社会提供了理论依据,引领了法国大革命的兴起。

一、天府人权、人民主权思想

1、整书倡导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思想,强调自由平等,理性的认识世界,反对压迫、专制和暴政。主张民主共和,反对封建专制。他使人类开始由愚昧无知走向理性智慧,他对西方社会制度,政治思想进行批判,为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社会契约思想

1、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契约。他认为政府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所以政府和人民要签订一个契约。通过这个契约,人民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秩序并非来源与自然,而是存在于一系列约定之中;

2、主权者与政府之间的契约。本书强调了社会权利、社会契约与政府机构的运作形式。卢梭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政府的权利来自于主权者的认可;

3、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当人类遇到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时,需要人民彼此之间进行集体协作,共同完成一个契约。而每个人都应当毫无保留的、同等的、心甘情愿的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集体,集体帮我们行驶权利。

但由于受时代局限和作者思维的限制,书中仍有些瑕疵,以下是我对它的一些看法:

    一、不可能实现的民主。

    1、卢梭在讲到公意时强调,公意一定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不能使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由于现实中人口数量的庞大以及某些现实因素,人民的意志是不可能达到完全的统一,难道我们就因此不通过任何一项决议,不建立一个政权吗?

2、卢梭说主权者被赋予了支配其他人的所有权利,然而,改怎样判断掌权者是不是真正的主权者呢,如果一个团体宣布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是否果真如此呢?而卢梭的判断给了那些宣称代表人民利益的人独裁、专权的借口。

3、卢梭认为,只要掌权者不能代表公意,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它,而这个观点导致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混乱,一个党宣称自己代表公意,上台不久就被另一个宣称代表公意的党推翻,人民借着公意的幌子争夺统治权。而原来出身下层的小资产阶级则利用财产上的不平等代替出身的不平等。

二、思维太过激进,隐藏激进的理性

1、关于人民主权学说,卢梭精彩地论述了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离的观点,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进而又开始大胆的第二理论观点,即人民直接立法。要接受国家的约束和之前的自由,能够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就是让人民自己接受自己制定的规则约束。当人民受到约束的规则是自律不是他律时,人民就是自由的。法律的实质是人民的普遍自律,而主权的实质也是人民的公意,人民拥有并直接行使立法权是这一点的重要保障,从这个观点出发,卢梭也激烈反对代议立法。第三大主题是个人自由和整体主权的关系。就此,卢梭提出主权者的权利及其运用必须合法的、有益的、公平的,在主权的绝对的合理权利之外,每个人可以任意处置没有根据约定转让给社会共同体的财富和自由。

2、卢梭以其抽象的逻辑和激进的观点,提出社会契约构想,引领人们不断的争取权利,产生了激进的革命思想,引领了宏大的法国大革命,用暴力推翻了法国的封建王朝。

三、逻辑跳跃太大,是过于复杂的抽象逻辑

1、卢梭的逻辑是抽象的逻辑,他忽视了现实的具体的人进行理论构架,把人类的联系想象的过于简单了,完全没有分析到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改变会产生阶级对立,人们的立场观点会严重对立的实际。

2、他首先分析了人类的原始状态,用家庭来类比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逻辑过于简单。随后他假定原始人类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并提出只有社会公约的方式才能解决,并以显示逻辑反推,认为但当时人民已经签订了公约,而公约并没有剥夺人民的自由,因此推崇定立契约的理性行为。

我的认识:

 1、从现实层面出发,我们应理性的看待《社会契约论》一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建构社会主义契约文化。首先,契约形式是当下中国市场经济模式运行必不可少的一种形式,是一种基于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一种交易形式,它是降低社会成本的重要途径;其次,契约理念在现代社会中体现为市场和经济发展的自由、平等、秩序和诚信精神,体现了社会发展中的理性原则,由社会契约生产的契约理念和文化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最后,契约理念体现了法、规则的重要功能和社会意识,体现了人类追求理性、平等、自由和文明的美好愿望。

2、另一方面,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建构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契约经济,而且是一种效率经济,它以资源有效流动的方式分配生产和生活资料,它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必然会导致两极分化。因此要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构建和谐文化,消除两极分化。

注释:

1、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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