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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指南
发表于:2013-08-04阅读:29次
出国留学过去称出国留洋,一般是指一个人去祖国以外的国家接受各类教育,时间可以为短期或长期(从几个星期到几年)。这些人被称为“留学生”。在中国大陆,学生把前往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学习也称为留学,这是由于这些地区有着不同的教育制度。另外,美国等国家组织的一类海外短期的交换学生计划,其英文名字“Study
abroad”直译也为留学,请参见海外研修(中国大陆称为海外交流)。

 


       
根据实际情况,出国留学又表现为公派和自费两种形式:


 


       公派出国留学是国家行为,由国家资助且培养级别及选拔条件也较高:


  例如:在我们国家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3.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4.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5.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须注意的是,公派留学的选校是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执行的,其质量和层次无需家长和派出人员独立考察评估。


 


      
 自费出国留学是相对公费出国留学而言的。所谓自费就是个体行为,
就是不仅仅要独立选择学校而且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一切费用完全由自己解决或通过在外国或港、澳、台的亲友资助的方式解决。自费留学, 完全由个人或亲友与外国的接受留学生的院校直接联系入学,
而不是经过国家统一考试而录取入学。


     
  自费留学应具备的条件:

   
自费留学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凡具备条件者,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读研究生或进修。


       
中学毕业生、自费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生及毕业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赔偿费后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


        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是一项严肃、认真、繁杂的操作过程,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的步骤完成一定的程序。完成整个程序,就是指办完全部留学手续,大约需要4个月到1年的时间,具体手续如下:


        1. 选定留学目的院校


       
2. 报名申请登记,填写留学申请表


       
3. 提供相关材料与证明


       
4. 办理护照


       
5. 申请签证


 


        琢玉匠人提醒:在整个留学环节里第一个步骤,即选择留学目的院校是重中之重,应引起家长和学生的高度重视。近年来一些国家野鸡大学问题的出现,更提醒大家在高昂的学费背后存在的风险,我们必须认真做出评估和选择,这里为大家提供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在选择国家与学校方面可以参考以下资料。


  


    【为帮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国外学校教育部公布37个国家学校名单】

   
为帮助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正确选择国外学习学校,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管,引导自费留学中介机构与国外正规学校开展合作,教育部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中国留学网公布了37个我国公民主要留学国家1万多所学校名单,基本涵盖了我国公民主要留学目的地国的正规高等学校。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自费出国留学是国家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渠道。近年来我国自费出国留学人数增多,中外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日趋频繁,总体形势很好。但是,由于部分留学人员、留学中介机构和国内院校对国外学校情况缺乏真实和全面的了解,影响了正确选择学校和正常开展合作,有的留学人员到国外后发现上当受骗,损失很大。三个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国外学校质量存在问题。特别是一些国家近年来所新办的私立学校质量较低,甚至频繁出现倒闭。有的国家一味强调教育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完全把教育当成贸易来做,在招收留学生过程中非常积极,但对于给留学生提供可靠和优质的教育资源方面却重视不够。一些国家法律体系表面上看很完善,但一旦出现留学生利益受损害的问题,依法处理起来期限过长,学生利益很难及时得到有效维护。二是留学人员和家长选择自费出国留学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家长对国外的情况缺乏深入和全面的了解,自身留学能力特别是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也有欠缺,出国后很难适应。有的留学人员在国内难以完成正常学业,直接了选择出国留学,出国后更容易出现各种问题,甚至有极个别的出现刑事犯罪等极端情况。三是非法留学中介活动和部分留学中介开展业务不规范使留学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总的看,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自费出国留学工作中发挥了很大作用,留学中介所取得的成绩应予充分肯定。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至少有一半以上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系通过留学中介,有的地区这个比例达到了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是,确实还存在极少数留学中介受利益驱动,通过发布虚假留学信息或签订不负责任的中介服务合同等欺骗留学者的现象。另外,还有一些不具备留学中介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以种种名义从事招生活动的国外机构或个人通过非法途径从事留学中介活动。其中,有的互联网站,包括个别有影响的大型互联网站也发布虚假的留学信息,个别机构或个人包括国外某些办学机构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发布虚假信息,或以境外院校“办事处”“招生代理”名义等从事留学中介活动,以上活动对留学人员和家长进行了严重的误导,甚至直接使少数留学人员上当受骗。


   
一个时期以来,针对自费出国留学等教育涉外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教育部采取了五个方面的措施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的引导、服务和管理。


   
第一,从2003年起,分四批向社会公布推荐了美国等37个国家约1万多所学校名单,为留学人员能到国外质量比较可靠的正规学校学习提供了基本保证。目前这个名单已成为留学人员选择国外学校的主要和可靠的依据。同时,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这个名单在对国外教育资源的把关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第二,建立留学预警发布制度,随时就出国留学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发布“留学预警”。留学预警的发布对于预防和解决留学突发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自费出国留学的风向标”。第三,开通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 。通过网站发布与留学相关的重要信息。目前,网站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外都有非常大的影响。该网站每天都有超过几万人次访问,作为一个政府进行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网站,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一些留学人员家长表示,涉外监管信息网如同24小时开放的电子图书馆,留学信息随时可查,非常方便。第四,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规范留学中介的业务活动。示范合同对于维护留学人员的利益和提高中介服务质量,规范中介业务行为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和作用。第五,与外国政府建立了教育合作与磋商制度,就自费出国留学相关问题直接与国外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进行磋商,同时,我驻外机构在第一线积极开展工作,督促国外机构加强学校的监管,督促学校重视学生利益。


   
另外,教育主管部门还与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开展了对非法留学中介的专项查处和打击活动。从来自各方的反映来看,这些措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具体表现为留学人员利益受损害事件逐步减少,人们选择出国留学逐步趋于理性,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意识进一步增强。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公布国外院校名单是教育部保护留学人员利益,引导留学人员到国外资质比较可靠的学校学习,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活动,加强对自费留学中介和其他涉外教育活动监管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及时准确地反映国外学校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定期对所公布的国外学校名单进行调整,并增加公布其他中国公民留学国家的学校名单。同时,为了引导留学人员接受国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和支持国内教育机构与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还将积极推动依托相关机构适时向社会公布得到公认的国外知名大学、专业等优质教育资源名录。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提醒:留学人员、留学中介机构及国内院校在选择国外留学学校或合作学校时,应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各国的教育管理体系不尽相同,学校的规模大小不一,
教育、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尤其是不少国家将教育作为出口产业进行大力推销的背景下,为保证选择到合适的留学学校或合作伙伴,应通过正规渠道深入全面了解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如办学资质、条件、水平等。


   
第二,如果选择提供学历、学位教育的学校,尤其是选择一些国家的私立学校,务必弄清学校所颁发的学历、学位是否经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机构承认或注册,不要选择那些虽经所在国有关部门批准合法办学并能授予学位,但是其颁发的学历、学位却不被所在国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权威质量评估或认证机构承认或注册的学校。从相关情况看,这些学校的办学虽然合法,但由于办学质量没有保证,颁发的证书得不到专业组织和社会认可,缺乏相应的就读价值,应尽量避免就读。


   
第三,一些国家的私立学校、大学预科学校特别是私立语言学校与高等教育机构并不接轨,而有的国家根本就没有大学预科,有的国家的大学则为招收国际学生而举办属于商业公司性质的办学实体,对这些情况应全面了解,以免被不实信息或虚假广告宣传误导。


   
第四,对于那些未列入公布名单的学校,或资质情况不够了解的国外学校,务必注意通过可靠渠道了解其实际情况。此外,如果通过留学中介办理出国留学,还要注意签署能保护自身利益的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建议留学人员使用或参考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建议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了解有关情况和信息。一是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和中国留学网进行查询;二是咨询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外国驻华使馆等。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外学校名单公布工作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承办。为便于广大留学人员和有关机构了解国外学校的详细情况,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接受留学人员和社会各界对国外学校资质情况的查询。


 


教育部第一批公布的10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教育部第二批公布的11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教育部第三批公布的12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教育部第四批公布的 4个国家部分学校名单


(所公布名单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目前为第三十四版,更新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此次主要更新了喀麦隆等国家的学校名单)    
教育部予以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为了打击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中转借资质、变相挂靠等非法中介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利益,促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对外交流与合作,并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管理,教育部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核心资质情况。


     以下为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国内按中介机构地区分布查询,相关链接:按认定序号显示的名单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内蒙古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海南  广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据了解,一个时期以来,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中的一些问题,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规范和整顿措施,包括公布国外正规院校名单、发布留学预警、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严重违规案件、建立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等。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不具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的机构在从事非法留学中介活动,极个别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格认定的机构为牟取利益,也违规操作,从事挂靠或转借资质等活动,损害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利益,干扰了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教育部公布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核心资质,目的就是要打击以上自费出国留学领域中的非法活动,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秩序。


    提醒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一定要选择质量可靠的学校。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同时,要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拟留学院校的资质情况,应查看驻外使领馆对该院校的认证文件,了解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该院校签署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以及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时,除了要将涉及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写入合同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有效发票或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泰晤士报2012世界大学200强查询》点击进入


    提示: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和国务院学位办的相关规定,留服认证是报考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入职,高等教育学位报考,大型外企入职时必须提交的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证明资料;同时在此类单位职位升迁和调整时也同样需要向人事部门提供留服认证。若无认证,在国内所能使用的合法有效的学历只能是其出国前的最高学历,这是留学归国后不能忽视的程序。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面向全国开展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的认证服务。学历认证工作旨在落实中国政府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履行中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多边)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也为了满足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在中国升学、就业及参加各类专业资格考试等实际需求;并为中国境内用人和招生单位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提供依据和相关咨询意见。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

  1. 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

  2.
甄别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

  3.
对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4.
为通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书面认证证明(简称“认证书”)。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 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
在经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在经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3.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


  以下国(境)外机构颁发的证书暂不在学历学位认证范围内:

  1.
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 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3.
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 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5.
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
通过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等非面授学习方式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7. 国(境)外各类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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